来源:上海知名刑事律师 时间:2020/8/19 9:24:45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
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取保候审:
(一)可能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;
(二)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
(三)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,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
(四)羁押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。
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。
违反相关规定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,被取保候审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就不受限制了,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去其他省份的,只要不经批准就违反了规定,撤销取保候审,重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是必然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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